113年度新生入學國中審查注意事項
發佈單位:註冊組
發佈日期:2024-04-03
※新生入學比序順位
(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甲式戶口名簿(需詳細記事))
1.全戶權狀、公證租賃契約(107/3/15前) 具有2個權狀,視為全戶
2.全戶設籍
3.半戶設籍有權狀
4.半戶設籍無權狀
*戶口名簿上顯示”寄居”不符合就學資格,需為”獨立戶”*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優先入學資格審查(4/26-5/2前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校註冊組):
◼️學生於112年12月31日前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本校學區,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本校學區,連續租屋並居住於學區內六年(107年3月15日前設籍)以上,請附房屋租賃契約經公證證明。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第0.一.二類低收或符合原住民婦女自治條例身分者。
※若本校額滿則4/22前送複審通知單給國小轉發給家長,請家長於4/29-5/2前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校註冊組進行複審(含本市及外縣市)。
※若未錄取則請國小通知於5月24日至5月29日期間,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辦理「網路改分發登記」。
臺北市本市國小畢業生 |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 |
6月4日至6月6日 |
7月1日時至7月5日 |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辦理「網路報到」 |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辦理「網路登記」或「網路改分發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