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所遺課務安排及代課鐘點費核給方式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說明如下:
一、查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復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規定,高中職以下學校之學生家長,於學校因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有關教師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如符合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其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至因疫情停課之補課期間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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